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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试穿一件49元内衣被污蔑偷窃, 要求赔偿10万精神损失费
湖南长沙,唐女士在某商场购买内衣,却被店员诬陷偷了一件价值49元的内衣,唐女士十分恼火,向店家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店员崩溃:我就差给她跪下了。
某日上午,唐女士到商场购买内衣,她逛来逛去在一家内衣店停了下来。内衣店店员十分热情地向唐女士介绍内衣的款式、面料。
内衣好不好,试了才知道。唐女士挑选了3款自己喜欢的内衣拿去试衣间试穿。结果这三件内衣自己都很喜欢,于是添加了店里面的微信,告知店员以后上新款通知自己,然后爽快的付钱离开了。
可随之而来的糟心事,让唐女士烦恼不已。当天下午13时许,店员发来信息问唐女士,是不是多拿走一件98的文胸,麻烦可以送来吗?也可以直接转款49元。
唐女士被搞的二丈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明明买的每件内衣都已经付钱,怎么会多拿呢?
唐女士担心造成误会,赶忙把买回来的衣物拍了个视频发给店里,表示自己只拿回三件衣服,并没有多拿。
第二天,店员又发来第二条信息:试衣间给你的是4件内衣,你拿出来的时候只拿了3件,有一件是不是穿在身上忘记脱了,说忘记脱了也没关系,你给我转49过来就可以。
唐女士仔细回忆了下经过,自己在试穿的时候,觉得34的太小,就让店员重新拿了个36的进来试穿。可当时顺手将34的递给了店员啊,是不是店员没有想起来?
不一会的功夫,店员又发来几条信息,意思让唐女士补钱。唐女士虽然不是好事的人,但也不能吃这种哑巴亏啊,一旦同意补钱,那自己偷内衣的行为不是坐实了吗?
可谁知店员再发来的信息,让唐女士十分愤怒,店员称:我们仓库有监控,但是,我不想去调监控,监控一调出来,什么事情都一清二楚。
店员虽然没有明说唐女士偷内衣,可话里话外已经认定唐女士就是个偷内衣的贼。
唐女士生气地找到店里,要求调取监控,还原事实真相,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之前接待唐女士的店员已经离职,另一名店员称:试衣间怎么会有监控呢?外面的监控是拍不到里面的情况的。
面对店员的诬陷,唐女士自然不同意,不依不饶的让店里给个说法。店长出面后自知在没有拿到充足的证据之前,这样让唐女士赔钱存在不妥,便向唐女士道了歉,随后又问唐女士要如何解决此事?
唐女士正在气头,张口说了句,给我十万精神损失费。此言一出,瞬间让店员们嘘声一片,表示唐女士是在狮子大开口,无法满足唐女士的要求。
唐女士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要求过分了,于是称当时自己购买的衣服价值400多,现在店家最少也要按照400多元的十倍赔偿自己,可这诉求,依旧被店长给拒绝了。
1、唐女士如果确实被诬陷,那么店员该受到何种处理呢?
首先,诬告陷害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及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对他人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罚款,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它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可能确实是有一件内衣在唐女士试穿后,丢失不见。现在证据无法证明店员存在捏造事实,企图让唐女士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因此无法用上述两个法条评价店员的行为。
2、店员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本案中店员仅仅与唐女士通过微信私下沟通,未对唐女士的怀疑进行侮辱和散播。未让唐女士因此受到社会上的负面评价,因此不宜认定店员的行为侵犯唐女士的名誉权。
最终,店长妥协,可以免费送唐女士一件价值300元的衣服作为赔偿,可唐女士不同意,最终双方没有协商成功。
笔者点评:如果唐女士确实被冤枉,那么店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把这种莫须有的盗窃行为强加在唐女士身上,确实令人恼火。
遇到这种情况,一旦发现顾客确实没有盗窃的可能或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顾客盗窃,应该第一时间向顾客道歉,不应该等顾客上门讨说法,才认识到之前做法欠妥。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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